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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出租行为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10:38:19

11月4日,恩施州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出租行为的通知。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化解因商品房小区车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规范车位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车位销售、出租上市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同时制定《车位租售方案》并向住建部门备案,此前未实行销售方案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销售车位前,应将《车位租售方案》向县市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租售。车位随同连建商品房实行预售审批,现售实行现售备案制度,具体要求参照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车位销售 “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规定,销售车位,不得超备案价格销售。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或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三、实行车位销售 “价格承诺制”。价格承诺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的车位销售方案的内容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过程中的车位销售价格、车位租赁价格作出承诺,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


四、实行车位销售、出租公示制度。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时,除按规定公示可售房源和楼盘信息外,还要一并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车位销售、出租等处置信息或依法利用补充合同预先告知购房人,公示和告知信息包括: 车位规划情况;销售、出租方案信息; “一库一位销售、出租价格”信息;价格变动执行有效时间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价格承诺书等。


五、实行车位租售方案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恩施州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商品住房附属的车位租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或租赁价格、价格承诺书、价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收费标准调整方式、程序等内容,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加强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车位价格备案后同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在售的车位需调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六、租售并举,充分满足业主各类使用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住宅小区车位的使用功能,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对有权处置但尚未出售或附赠的车位,既可采取出售,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给业主使用。对销售、出租价格要努力寻求租售合理的价格平衡点,有效促进车位的利用,缓解停车压力。


七、加强指导与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及其车位租售的指导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并列入本州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恩施州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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